
刘国军律师网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借名买房出借人反悔 法院判决支付增值金
2012-03-02 14:58:38 来源:
孙先生借用李先生的名义购买了经济适用房,后李先生后悔要求将房屋收回。孙先生起诉要求赔偿。日前,昌平区法院判决李先生给付100余万元的补偿。
原告孙先生称:原告与被告李先生是朋友关系,2000年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原告以被告名义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的房屋,待能过户时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购买房屋后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2009年与2010年,被告将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原告从涉诉房屋内搬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按现行市场价格向原告支付房款损失142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李先生称:原告依照市场价向被告索要房屋损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2000年,原告与被告协商,原告以被告的名义出资购房,原告在居住满3年到5年后,原告将房屋交与被告,被告将购房款支付给原告。2003年,被告的父母年迈多病,被告多次催促原告交房,履行之前二人的约定,原告一直推脱。直到2006年9月,原告提出连同室内家具、装修全交给被告,被告向其支付35万元。后在双方约好时间准备交接房屋、房款时,原告却以房本已抵押给他人为由,拒绝交付房屋。2009年,被告只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国家对该类房屋的交易有特殊的规定和限制,其购买人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购买资格具有专属性。本案中,原告因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而借用被告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双方之间形成合同关系。该合同违反了国家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原告因购买该房屋所支出的购房款、公共维修基金、税费等相关款项,被告应当予以返还。对于该合同的无效,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考虑到原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与原告达成借名买房合同后又拒绝履行等因素,被告应对合同的无效承担主要责任。故对于因房屋升值所产生的收益,被告应按照其过错程度给予原告相应的补偿,补偿数额由法院根据房地产估价报告等酌情予以确定。法院判决被告李先生给付原告孙先生人民币100余万元的补偿。
- 大家都在看

2013年12月12日,刘国军律师接受了中国贸易报记者的采访,就当前快递服务行业丢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