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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军律师接受法邦网《法眼看婚姻》栏目采访

2011-12-15 15:18:06 来源:


刘国军律师接受法邦网《法眼看婚姻》栏目采访

法邦网:以法律视角解读世间万象,大家好!这里是《法眼看婚姻》我是魏彬彬,今天做客我们节目的是刘国军律师,刘律师您好!

刘国军刘国军

    《法眼看婚姻》的网友们,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的刘国军律师,很高兴有机会在这与大家围绕本期话题进行讨论、交流。

法邦网: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时到今日很多地方仍把订婚给付彩礼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为兴盛。那么“彩礼”这种古老的名剑习俗,是不是婚姻法中所说的“借婚姻索取财务”的违法行为呢?

刘国军刘国军

    两者明显是不同的。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给付“彩礼”实质上就是一种基于结婚为目的男方对女方的赠与行为。如果用六个字概括我国法律对“彩礼”的态度的话,就是“不支持、不禁止”。
    相反,“借婚姻索取财物”则是指婚姻关系本身是合法的,是建立在男女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但其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对方交付一定数量的财物作为结婚的前提条件,这种行为是对婚姻自由权利的滥用。
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可见,我国法律对“借婚姻索取财物”是禁止的。

法邦网:案件中,原告代理人表示,原告鄂皆豪赠与的宝马车登记在被告孙雅莉名下是基于结婚目的,因此宝马车是彩礼应当退还。那么鄂皆豪赠与孙雅莉的宝马车到底是不是彩礼?在法律上是如何定性的?

刘国军刘国军

    就本案而言,“鄂皆豪赠与孙雅莉的宝马车到底是不是彩礼”要看鄂皆豪赠宝马车的行为是否是基于结婚为目的,即是要搞清楚鄂皆豪为什么要赠孙雅莉宝马车。
    如果原告代理人所述为事实,该赠与行为是基于结婚目的,那么,宝马车就应当被认定为“彩礼”。相反,如果原告仅是为了博取被告好感或炫富,并不以结婚为目的而给被告送礼,那么原告之行为就构成我国民法上所说的赠与了。
    现宝马车已经登记在被告名下,即应视为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在无法定撤销情形出现的情况下,原告无权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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